驻马店市鼎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隆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驻马店市鼎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1869号
原告河南隆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院附2号2号楼1单元8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曹梁柱,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鼎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骏马路与通达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隆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鼎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隆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鼎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隆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753,由原告河南隆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为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池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