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23执241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明招路三江御园22幢176铺,组织机构代码:784415510。
法定代表人郑方洪。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浙0723民初217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23执24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六一
审判员 鲍圣锴
审判员 王国达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