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

攀枝花振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411执98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振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利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法定代表人全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98号攀枝花振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穷尽财产查询措施,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普光红
审判员  唐天成
审判员  许礼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仕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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