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

陈增跃与王奇、攀枝花市金军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民初1383号
原告:陈增跃,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英,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111103380。
被告:王奇,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攀枝花市金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总发村二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57960542X1。
法定代表人:苟才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光明,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397680。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华,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2031907110003。
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南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C1X2。
法定代表人:苏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韵,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钢工业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迤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59727256N。
法定代表人:周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植菲,女,199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宁南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增跃与被告王奇、攀枝花市金军运输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钢工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增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计184元,由原告陈增跃承担。
审 判 长  欧阳梅
人民陪审员  曾 真
人民陪审员  于玉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窦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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