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702民初3972号
原告:松原市德永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粮康郡商企E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闯,男,汉族,1978年3月26日生,职员,现住宁江区。
被告:吉林信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德永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信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松原市德永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德永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6元,本院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胡萌
人民陪审员付桂芳
人民陪审员*红艳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