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德永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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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23执8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9年4月29日出生,住**县;***,女性,1986年9月9日出生,住**县;**,男性,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县;刘淑贤,女性,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县;***,女性,1979年7月6日出生,住**县;***,女性,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县;**,男性,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县;***,男性,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县;***,男性,1958年3月3日出生,住**县;***,女性,1967年9月10日出生,住**县;***,男性,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县;**连,男性,1959年11月8日出生,住**县;**,男性,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县;***,女性,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县;***,男性,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县;***,女性,1991年2月10日出生,住**县;***,男性,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县;***,男性,1987年10月27日出生,住**县;***,男性,1984年9月17日出生,住**县;***,男性,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县;松原市***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松原市;**,男性,1991年8月25日出生,住**县
被执行人:**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县
本院在执行***、***、**、刘淑贤、***、***、**、***、***、***、***、**连、**、***、***、***、***、***、***、***、松原市***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成忠
审 判 员  李方东
人民陪审员  李玉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