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3民初728号
原告:刘顺良,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倩,系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瀛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秀峰路33号51栋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2771972X2。
法定代表人:程梅芳,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刘顺良与被告瀛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刘顺良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顺良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顺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顺良负担。
审 判 员 钟 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乐贻丰
书 记 员 钱易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