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新楼宇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杰科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中新楼宇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西商初字第841号
原告:杭州杰科网络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武勇刚。
被告:宁波市中新楼宇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杰科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中新楼宇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杰科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3元,减半收取1191.5元,由原告杭州杰科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