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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南万力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7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良,男,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务农。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号金领家族公寓A片6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918201514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务农。
再审申请人***与湖南万力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良不服本院生效的(2018)黔0327民初24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受理立案后,在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以认定工伤决定书未生效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理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在本案再审复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黄万铁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任远华
书记员罗伟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