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2)新3227民督1号
申请人:***,男,1997年2月7日出生,住新疆民丰县。
被申请人: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塔里木河西路403-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21年4月至7月,为民丰县G216线民丰项目第二分部**彬施工队提供肉制品尚欠货款38500元未支付,请求给予支付。要求被申请人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货款38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385**元。
申请费762.50元,由被申请人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