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202民初1069号
原告:民丰县威创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民丰县若克雅乡阿奇玛村以东62亩002号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塔里木西路403-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民丰县威创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民丰县威创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民丰县威创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丰县威创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52元,减半收取4,676元,投递费137元,合计4,813元,由民丰县威创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