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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镁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301民初2202号 原告:新疆镁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镁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镁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镁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镁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