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阳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执恢43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阳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东渚镇阳山村,现办公地址武汉市南湖大道南湖花木城C15。
法定代表人:査建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安顺花园********。
法定代表人:吕游,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阳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北中集园工程林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阳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150000元,被执行人湖北中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757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1655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省中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其它收入人民币1174131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舒光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述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