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600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
被告:***,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
被告:唐山瑞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付嵩洋。
被告:河北纯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徐文娟。
***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唐山瑞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纯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0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
审判员 董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