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天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81执313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437号4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8491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新时代城市广场D2号楼1至2层40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MWQBR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8510G。 法定代表人:**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681民初12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4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681执313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边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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