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5105号
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星街道之江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城星路69号中天国开大厦15、17-19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调解过程中,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