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天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广***众合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民终4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丙公司,登记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3)浙0783民初6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甲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乙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1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甲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甲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准予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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