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民终4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丙公司,登记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3)浙0783民初6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甲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乙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1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甲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甲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准予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