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天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10407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环城南路1728号(宁波市鄞州红星美凯龙家居购物商城一楼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8月26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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