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双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济南双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1408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双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文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郭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夏,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镕毓,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895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利,经理。
济南双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诉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济南双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济南双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双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诉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6997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颜世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