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双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济南双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5933号
原告:济南双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郭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镕毓,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刘桐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济南双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通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济南双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双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双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小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