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666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禄(系***之父),男,194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河,山东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济南双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文府路**。
法定代表人:李超,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凯贝特大厦**********
负责人:高安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双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成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璐
书 记 员 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