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德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衡阳福隆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衡阳市德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4民初185号
原告:衡阳福隆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中山北路进步亚泰90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大道8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北路27号。
主要责任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衡阳市德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新塘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倪宝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衡阳福隆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衡阳市德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衡阳福隆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福隆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阳福隆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长周宏
审判员***
审判员张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匡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