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韶曲法民二初字第213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权、***,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曲江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韶关市曲江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