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2破申3号
申请人:韶关市曲江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韶钢大道东成花园A6-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平,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韶关市凌鹏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坑口村委会***大窝子。
法定代表人:**。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关市凌鹏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韶关市凌鹏水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韶关市曲江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书面申请,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205执440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2016)粤0205执440号案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韶关市凌鹏水泥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经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由股东**、***共同出资,注册资本3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水泥(水泥生产在许可证许可范围及有效期内经营);销售:水泥制品、水泥包装材料;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016年1月11日,韶关市公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韶公信评报字(2015)第010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过清查评估,韶关市凌鹏水泥有限公司的设备在2015年11月23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3257154元。2016年5月5日,韶关市公信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韶公信房地评字[2016]第077号《报告书》,经对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液化气站旁韶关市凌鹏水泥有限公司工业用地及地上四幢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土地面积为21374.3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为12110平方米)在价值时点2015年11月23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其总价值为21934626元。同日,韶关市公信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韶公信房地评字[2016]第078号《报告书》确定韶关市凌鹏水泥有限公司在韶关市××区××线以东*****水泥粉磨站等房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6860.37平方米)在价值时点2015年11月23日的市场价值为16479982元。根据上述三份报告书,韶关市凌鹏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总价值为61671762元。但是,被执行人韶关市凌鹏水泥有限公司在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的案件中显示所负债务为52514661元;在本院(2015)韶中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中所负的债务为42211913.15元,且其他法院尚有未执行的案件和评估费及案件执行费未缴纳。同时,本院将其资产在网上进行拍卖时并未成交。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韶关市凌鹏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遂将(2016)粤0205执440号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2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及第3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凌鹏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是经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在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经征得韶关市曲江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书面同意,将韶关市凌鹏水泥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韶关市曲江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韶关市凌鹏水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焦晓巍
审判员危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龙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