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韶关市曲江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203民初2287号
原告:***,男,l980年10月10日,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非,广东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曲江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韶钢大道东成花园A6-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韶关市曲江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