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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9094号
原告: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南路6号2栋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864837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闻红,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原告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向原告清退。
审判员廖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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