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6民初20947号
原告深圳市研科软件系统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夏乾海,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研科软件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7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自2015年8月14日起计至被告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42700元及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研科软件系统开发有限公司货款42700元及利息(以427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被告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