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蓝图(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某某、河南中建蓝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执异3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申燕敏、侯依林,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建蓝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广场南路南心怡路西2号楼A座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王梦,女,1993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中建蓝图(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刚。
本院在执行赵百岭申请执行河南中建蓝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公司)一案,赵百岭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王梦、中建蓝图(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北京)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提出追加申请,申请追加各被申请人为案号(2021)豫0327执585号的共同执行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执行案件,经申请人查询被执行人蓝图公司的工商信息得知,该单位三名股东均未实际投资,截止目前为止实缴出资额为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应支持申请人的追加请求。
经审查查明,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20)豫0327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三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另查明,蓝图公司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5日,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68000万元,实收资本0万元;该公司股东分别为***、王梦、蓝图(北京)公司,三股东均为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47年12月31日前,认缴出资比例分别为12560万元、21840万元、3360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7%、13%、20%。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超出法定范围进行追加。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认缴出资的期限为2047年12月31日前,其认缴出资尚未届期。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认缴出资未到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追加***、王梦、中建蓝图(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2021)豫0327执585号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第三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梁书芳
审判员  马毅义
审判员  秦保全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