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5200号
原告: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范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62171282C(1-1)
法定代表人:郭明,总经理。
被告:安徽金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柘皋镇331国道道口路东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TX2H78R。
法定代表人:贾奥奇,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经法院组织调解,现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金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马春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超
书 记 员 管守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