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中弘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飞英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长兴中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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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503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飞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工业功能区南区(保戈公路北侧,东溪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惠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长兴中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鑫荣大厦502-4。
法定代表人:娄益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飞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长兴中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州飞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浙江长兴中弘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执行款375496元(含违约金、律师费、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至此,申请执行人湖州飞英混凝土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2)浙0503民初16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