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22民初534号
原告:衡省堂,男,生于1958年10月12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西安龙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云天大厦20-A。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凡,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生于1965年12月17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原告衡省堂与被告西安龙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龙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省堂撤回对被告西安龙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任红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成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