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龙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龙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锐仕方达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1271

 

原告:西安龙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10126898Y。

法定代表人:林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锐士方达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71

负责人:李东奇,经理

原告西安龙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锐士方达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812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锐士方达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龙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锐士方达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7.5元,其余137.5元退回原告。

 

    

一九年八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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