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龙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容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龙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0578号
 
原告:西安容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3587403174E。
法定代表人:任雷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妮娜,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西安龙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710126898Y。
法定代表人:林琳,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容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龙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容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容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雪
书   记  员 杨  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