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250号
原告:西安龙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龙,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冯晓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龙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西安龙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西安龙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龙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西安龙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萌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