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251号
原告:西安龙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龙,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大秦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王育平,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冯晓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龙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大秦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西安龙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龙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龙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5元,由原告西安龙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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