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龙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龙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22民初534号 原告:***,男,生于1958年10月12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西安龙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12号云天大厦20-A。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生于1965年12月17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原告***与被告西安龙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龙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龙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