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龙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龙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22民初2273号 原告:***,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西安龙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西安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12号云天大厦20-A。 法代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龙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龙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