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捷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院****楼**A420。

法定代表人:曲延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军,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捷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顺达路****/div>

法定代表人:夏淑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捷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8)吉0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长春捷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长春捷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2018)吉0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长春捷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950元,减半收取15975元,由长春捷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612元,减半收取10306元,由长春捷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詹靖康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施清杭

书记员翟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