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2号楼4层A420。
法定代表人:曲延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捷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顺达路957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夏淑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捷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翼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13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1日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奇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被上诉人捷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方、王虎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奇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解除《信息系统研发实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并由捷翼公司支付《服务合同》项下第二笔款项30.5万元及经济损失20万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捷翼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通过奇秦公司为履行《服务合同》与捷翼公司进行沟通的电子邮件可知,奇秦公司已向捷翼公司交付完整的系统业务蓝图方案,并在原审庭审后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关于东软慧聚诉长春捷翼一案中东软慧聚向长春捷翼提交蓝图设计方案的说明》及《质证意见》。2.奇秦公司已对捷翼公司提交的证明系统业务蓝图设计报告中存在部分问题的证据作了解释,其中,在《质证意见》中明确捷翼公司提交的第六组证据并非独立证据,而是对第五组证据的补充说明,奇秦公司提交的《关于东软慧聚诉长春捷翼一案中东软慧聚向长春捷翼提交蓝图设计方案的说明》及《质证意见》中包含了原审法院要求庭后提交的对捷翼公司第五组、第六组、第七组的质证意见。原审法院依据捷翼公司提交的第六组证据不能证明奇秦公司未完成提交系统业务蓝图方案。3.捷翼公司一直不予确认奇秦公司已经提交的完整的系统业务蓝图方案,违反了《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应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据此,捷翼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奇秦公司支付第二期合同款。
捷翼公司辩称:1.捷翼公司没有收到完整的蓝图设计报告;2.奇秦公司所谓的已提交的蓝图设计报告存在很多问题,不符合《服务合同》及附件《信息系统实施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的约定;3.奇秦公司负责项目的两个负责人均没有出现在现场,违反了《服务合同》约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奇秦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奇秦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奇秦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2.判令捷翼公司赔偿505000元(包括原应付未付合同款305000元、迟延付款利息与项目人员费用2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9日,奇秦公司与捷翼公司签订编号为JETTY-NEUSOFT-2016-9-09的《服务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约定奇秦公司向捷翼公司提供OracleAGILEPLM与ORACLEEBS软件系统实施服务、二次开发服务和相关软件系统集成服务。合同总价款305万元整。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捷翼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915000元。系统业务蓝图设计完成并经甲方总经理签字确认或甲方总经理签字确认的授权人签章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捷翼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即305000元。合同第8.5条还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奇秦公司履行软件开发的合同义务。2016年12月22日,奇秦公司发布了业务蓝图方案初稿,捷翼公司除在2017年6月19日确认了物流业务、生产计划等业务蓝图外,其余业务蓝图不予确认,致使奇秦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经奇秦公司催告,捷翼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捷翼公司辩称:(一)奇秦公司无证据显示捷翼公司违约,也无证据证明奇秦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提供了符合捷翼公司需求的二次开发服务即相关软件集成系统服务。实际上,捷翼公司与奇秦公司于2016年9月9日签署了《服务合同》。合同第1.1条明确规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OracleAGILEPLM与ORACLEEBS软件系统实施服务、符合甲方需求的二次开发服务和相关的软件系统集成服务。但迄今为止,奇秦公司并未向捷翼公司提供符合捷翼公司需求的二次开发服务和相关软件集成系统服务,未能有效履行合约。(二)奇秦公司主张终止履行《服务合同》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服务合同》第8.1条和第8.2条的约定,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及终止,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且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第8.3条约定“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的,乙方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将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予以返还,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事实上,由于奇秦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也拒绝返还捷翼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和赔偿损失,已导致捷翼公司产生了重大经济损失,捷翼公司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奇秦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三)奇秦公司要求捷翼公司支付305000元,以及赔偿奇秦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捷翼公司自签署《服务合同》以来,积极履行合同。综上,奇秦公司所提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奇秦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奇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服务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的内容
2016年9月9日,捷翼公司(甲方)与奇秦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约定由奇秦公司为捷翼公司提供OracleAGILEPLM与ORACLEEBS软件系统实施服务、符合甲方需求的二次开发服务和相关的软件系统集成服务,合同总金额为305万元。
《服务合同》第一条约定了服务内容与价格。1.1乙方向甲方提供OracleAGILEPLM与ORACLEEBS软件系统实施服务、符合甲方需求的二次开发服务和相关的软件系统集成服务。前述所有服务的内容、交付校验标准以及工作计划书等详见附件一《技术协议》。1.2本服务项目的全部内容计划实施周期为从乙方实施团队入驻之日起6个月,除甲方书面许可外,本项目的实施周期不得调整或者顺延。1.3本合同中所有服务费用的总金额为3050000元。
《服务合同》第二条约定了合同款项的支付。2.1在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合同总金额的30%即915000元以电汇形式预付给乙方,乙方收到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进场开展工作,否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将按合同总款项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下一笔支付款项中直接扣除。2.2系统业务蓝图设计完成并经甲方总经理或甲方总经理签字确认的授权人书面签章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合同总金额的10%即305000元以电汇形式支付给乙方。2.3上述管理系统全面通过测试并经甲方总经理或甲方总经理签字确认的授权人书面签章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合同总金额的20%即610000元以电汇形式支付给乙方。具体测试方法见本合同4.14条款。2.4系统经甲方总经理或甲方总经理签字确认的授权人初步验收签章合格后,甲方完全使用乙方实施服务后的系统结算的第一个自然月财务月结报告。如该月结报告无问题(该报告同手工核算财务数据吻合,该报告各方面的勾稽关系符合中国会计准则),则在该月结报告出表后3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将合同总金额的20%即610000元以电汇形式支付给乙方。2.5系统经甲方总经理或甲方总经理签字确认的授权人初步验收签章合格6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将合同总金额的10%即305000元以电汇形式支付给乙方。2.6系统经甲方总经理或甲方总经理签字确认的授权人初步验收签章合格并运维12个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合同总金额的10%,即305000元以电汇形式支付给乙方。2.7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国家正规发票(该发票须体现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乙方不提供相应发票,甲方有权暂停履行付款义务,且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2.8在项目实施期间,甲方对各个模块享有提出进一步改进或提升的权利,乙方应积极配合。对于甲方在蓝图锁定前提出的实施更改项目,乙方应免费按甲方的要求实施相应的项目。在蓝图锁定后,甲方对某个模块或整个项目提出彻底性的颠覆的要求,乙方需要重新编制《项目技术更改实施工作报告》及《项目技术更改工作量报告》。该工作量报告必须得到甲方总经理或甲方总经理签字确认的授权人书面签章认可。如甲方决定实施该技术更改,则乙方对超出附件《信息系统研发实施技术协议》工作量计划的百分之十的部分为甲方免费实施,超过百分之十的部分甲方对技术更改实施计划其他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支付费用的计算公式为:(甲方认可的《项目计划更改实施工作报告》中该技术更改的总人天数-附件一《信息系统研发实施技术协议》工作量总人天数的百分之十)*2200元,2200元为未税的1人天实施费用,6%增值税由甲方负担。由于该技术变更所产生的新的如验收日期等相关时间节点,依据《项目技术更改实施工作报告》中甲方总经理签字认可的新的节点为准。
《服务合同》第三条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甲方的权利。3.1.1甲方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整个项目的进度管理工作,协调甲方各部门及甲乙双方之间的工作。3.1.4甲方应协助配合乙方做好需求调研、方案设计、系统测试等实际需要甲方协助的工作,对业务需求报告及蓝图设计报告及时确认。由于甲方对于软件系统信息掌握处于弱势地位,乙方提供蓝图设计时应当详细描绘软件所能实现的所有功能。3.1.8甲方提出的软件需求仅为甲方最原始、最真实的想法,并不构成最终的软件构思。乙方负有按照甲方基础需求进行软件工业性设计,并对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乙方的合理化建议应当具有前瞻性,能够满足甲方日后系统的使用与升级。3.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2.1乙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成立专门项目组,并选派合适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乙方的项目经理与甲方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项目进度、管理需求变更、协调各方资源等工作。乙方确定陆朝华先生为乙方团队的项目经理。负责乙方团队的项目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甲方附件一所描述的基本需求。该项目经理除非得到甲方总经理或甲方总经理签字确认的授权人书面签章认可,否则不得更换。3.2.5乙方应在甲方配合下根据本合同及附件各项要求完成业务蓝图设计、业务蓝图实现,系统数据导入,软件各模块的接口、根据甲方技术协议要求所做的软件开发,软件系统的测试、培训、上线等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不断完善软件系统并达到验收标准。
《服务合同》第四条是特殊约定。4.10乙方不能实施的模块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完成,但乙方选定的第三方必须取得甲方总经理的书面签章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主要合同义务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完成。乙方对于转包或者分包的项目统一向甲方负责,并就第三方完成的项目承担本合同项下约定权利义务。对于本合同中所含的ORACLEAGILEPLM部分为乙方委托第三方实施开发的模块。对于该模块,如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原因造成实施效果达不到验收标准或项目严重拖期,经过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支付的PLM项目相关款项,即65万元人民币。
《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了违约责任。5.1甲方延迟付款,应向乙方提前作出书面说明。经乙方认可,款项可以延期支付;若乙方不能认可,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每逾期付款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金额0.3‰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5.3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充足、准确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协作事项或所提供的前述资料有重大缺陷,以致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的,甲方应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因此向乙方延付或少付其应支付的款项。5.6由于乙方原因在规定的实施周期内导致项目实施质量未符合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该协商一个补救延展期。该延展期最多不超过自乙方向甲方申请延展期并得到甲方总经理或甲方总经理签字确认的授权人书面同意之日起的2个自然月,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延展期限内做出补救。如延展期满项目质量仍未符合技术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在终止合同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账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并要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及可预见的间接性损失。
《服务合同》第八条约定了合同变更、终止及争议解决。8.1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变更,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以书面形式作出。8.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8.3甲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的,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但应当就乙方为此项目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赔偿。如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的,乙方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将甲方已经实际支付的费用予以返还,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8.4甲方或乙方如终止营业或进入破产程序,另一方可决定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必须以书面通知对方,且不受上述有关通知期限的限制,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关于合同终止的约定。8.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技术协议》约定,对于蓝图的要求,乙方提供蓝图设计时应当详细描绘软件所能实现的所有功能。该描述包括但不限于清晰描述软件操作流程中每一个操作步骤的用户责任人,用户权限,操作周期限制,是否包含操作到期提醒(通过email或其它甲方指定的形式),操作该步骤的前提条件(即该操作的输入要求设定),该步骤操作的输出要求,输出形式设定(如表格,文字等形式的数据),输出后对下一步骤用户负责人的提醒功能设定,该输出所参与的相应数据报表与挖掘的逻辑关系,各操作步骤之间的数据管理逻辑关系等,并提供形象、具体的模拟或实际操作状态,便于甲方直观理解蓝图内容。在蓝图中必须标明上述系统明确的数据相互读取关系与数据计算路径。
《技术协议》还约定,乙方ERP项目经理为陆朝华老师,在ERP项目实施期间累计现场参与时间不少于3个月;Oracle项目总监董冰川老师负责甲方ERP项目蓝图规划、设计,并对项目总目标的设定、签署、项目启动进行把关监控。
二、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
2016年11月25日,捷翼公司向奇秦公司支付915000元。12月12日,奇秦公司的团队人员正式进场。12月22日,奇秦公司发布系统业务蓝图方案初稿,之后多次与捷翼公司进行沟通修改。
2017年2月5日,奇秦公司向捷翼公司提出,确认CRP1否则CRP2无法进行(CRP1和CRP2同属ERP,而ERP即EBS)。2月8日,奇秦公司将EBS开发完成,并经由各负责人签字。2月14日,奇秦公司催促捷翼公司总经理王超及时确认签字,否则会导致总体计划大调整。2月16日和3月6日,奇秦公司向捷翼公司分别提交修改后的业务蓝图设计。3月10日,奇秦公司再次催促捷翼公司签字确认,并且通知自3月9日起开始记录超出人天数。
2017年6月19日,奇秦公司向捷翼公司发出《告知函》,提出中止履行合同的要求。同时,在该函中,奇秦公司称,“2016年12月12日,我司发布了蓝图方案初稿,根据贵司对业务蓝图方案的反馈,我司分别在2017年2月16日和2017年3月6日将修订后业务蓝图方案提交贵司,由贵司进行确认,但贵司并未完成业务蓝图方案的确认工作。2017年4月18日,经项目组会议讨论,在2017年4月30日由贵司确认最终的业务蓝图设计,由我司项目组在2017年5月8日完成业务蓝图评估并共同制订下一步的行动计划。截止2017年6月19日,贵司确认了物流业务、生产计划业务的业务蓝图设计,尚有CRM业务、SRM业务、线束车间执行业务、内饰车间执行业务、财务业务蓝图没有确认。”
2017年7月19日,捷翼公司回函,表示不同意中止合同并要求奇秦公司于30日内提交另捷翼公司满意的方案。8月4日,奇秦公司提出修改补充协议草稿,但双方未就草稿达成一致。8月31日,捷翼公司向奇秦公司发出《回复函》,表示不能认同补充协议的草稿,并给出宽限期要求奇秦公司提交符合双方技术要求的蓝图方案。
原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奇秦公司与捷翼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
一、《服务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一)奇秦公司主张其享有法定解除权。捷翼公司辩称,依《服务合同》第8.1、8.2和8.3条之规定,奇秦公司主张终止履行《服务合同》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第8.1条约定:“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变更,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以书面形式作出。”第8.2条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第8.3条约定:“甲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的,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但应当就乙方为此项目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赔偿。如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的,乙方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将甲方已经实际支付的费用予以返还,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原审法院认为,该三条约定之内容并不能排除法定解除权,当法定解除权之要件成就时,奇秦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因此,对于捷翼公司该抗辩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奇秦公司主张依据该法律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故涉案《服务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关键在于捷翼公司是否存在未及时对业务蓝图设计报告签字确认并付款的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双方所签订之《服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且从涉案合同中亦可看出先后履行的顺序。奇秦公司作为先履行一方,有义务先提交符合《服务合同》和《技术协议》要求的业务蓝图设计报告。如其未提交符合约定的业务蓝图设计报告,则捷翼公司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对其不符合约定的部分不予签字确认,进而有权在未全部签字之前拒绝付款。若奇秦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提交符合约定的业务蓝图设计报告,则捷翼公司应当及时签字确认并付款。
本案中,奇秦公司主张其已完成业务蓝图设计报告,捷翼公司辩称,奇秦公司并未完成符合《服务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的业务蓝图设计报告,违约在先,因此总经理未签署也未授权他人对业务蓝图设计报告进行签字确认,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捷翼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系统业务蓝图设计报告中存在部分问题,奇秦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未应原审法院要求对该证据显示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解释。根据按照《技术协议》的约定,业务蓝图设计应覆盖PLM系统需求、财务需求、供应链管理需求、销售管理需求、数据挖掘需求和关于项目验收与其他具体要求。捷翼公司证据显示存在的问题,例如PLM系统需求包括:1.图纸标准管理。2.零部件管理。3.E-BOM管理。4.文件管理。5.变更管理。6.APQP管理。7.流程管理。8.工艺数据管理。在第五部分“变更管理”中,《技术协议》要求“OPL按固定格式嵌入,不同严重性的问题点有不同的问题汇报机制(绿灯、黄灯、红灯),项目经理未作确认处理前显示问题敞开状态”,而奇秦公司在方案中没有描述。在第六部分APQP管理中,奇秦公司在方案中的描述与《技术协议》不一致并有缺漏,《技术协议》要求“c.项目目标在立项时需要确定,并在Q、C、D三方面进行管理和数据统计,项目结束时,也按照Q、C、D三方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对于成本,在系统中创立相应的项目编号后,系统在核算时能够自动归集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并在项目结束时同项目预算的成本进行对比。求出差异。d.齐套性检查,项目过程中文件是否配备,是否完整,都在系统内进行检查,并有文件确认、承认流程。”奇秦公司提出的蓝图为:“项目目标在立项时需要确定,并在Q、C、D三方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对于成本,在系统中创立相应的项目编号后,系统在核算时能够自动归集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并在项目结束时同项目预算的成本进行对比。”
由此可见,奇秦公司的业务蓝图设计报告虽已完成《技术协议》中所要求的大部分内容,但存在部分不符合《技术协议》约定的情况。
关于就业务蓝图设计报告未能及时确认一节,从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内容看,奇秦公司曾数次催促捷翼公司确认业务蓝图,并曾要求捷翼公司一次性提出问题以便进行修改完善,双方亦曾就此进行协商,后还曾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事宜,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现有证据显示奇秦公司曾提出依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捷翼公司应在2017年7月28日前一次性发出修改意见。捷翼公司称奇秦公司提供补充协议后才能发送,现本案未有证据显示捷翼公司此后曾发出修改意见。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在数次催促后,奇秦公司要求捷翼公司一次性提交修改意见,系属合理,捷翼公司未能及时反馈修改意见,系属不当。但是,一方面,在案证据并未显示,奇秦公司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蓝图必须依赖于捷翼公司的修改意见,否则无法进行;另一方面,合同也未约定捷翼公司如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捷翼公司认可业务蓝图设计报告。因此,由于奇秦公司提交的业务蓝图报告确实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而捷翼公司已在2017年7月19日致函奇秦公司要求其公司提交满足其要求的有效蓝图设计方案,即便捷翼公司未能反馈具体修改意见,奇秦公司也应提交符合《服务合同》和《技术协议》要求的业务蓝图设计报告。综上,根据在案证据,无法得出捷翼公司存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奇秦公司据此要求解除《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奇秦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能否成立
本案奇秦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范围,应以其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主张的内容为准,即业务蓝图报告已完成对应的应付未付的合同价款305000元和该笔款项迟延付款的违约金,因捷翼公司未及时签字确认业务蓝图而发生的奇秦公司相关项目人员费用。至于奇秦公司庭审结束后提交代理词主张经济损失还包括捷翼公司迟延支付第一笔合同款915000元导致的损失,实质上变更了其诉讼请求内容,该变更未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捷翼公司庭审中未有机会对此进行答辩并提交反证,故对此原审法院不予处理,奇秦公司可另案主张。
由于奇秦公司主张的305000元付款条件未成就,奇秦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及逾期损失,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奇秦公司认为捷翼公司存在未履行及时确认义务的情况,原审法院认为,奇秦公司虽未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但正如前所述,未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不视为蓝图已经满足合同要求,因此,也无法得出捷翼公司存在对蓝图应确认而未及时确认的事实的结论,对奇秦公司主张的该部分损失,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奇秦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850元,由奇秦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另查明:
1.《技术协议》第4条具体实施要求部分约定:长春捷翼的信息系统方案将整合ERP系统(公司资源管理)、PLM系统(分为总成生命周期管理与散件生命周期管理)、PDM(产品数据管理)系统、MES(车间生产管理)系统、SRM(供应商关系管理)系统、CRM(顾客关系管理)系统等。乙方(奇秦公司)必须保证上述系统或模块的完整统一,在授权范围内能够相互调用各系统之间的数据,确保各管理模块之间协调统一。
2.《服务合同》第3.1.7条约定:甲方应按照工作计划及时接受乙方的验收申请并完成验收,但乙方应当提供详尽具体的验收报告以及各管理模块及管理模块之间数据的系统描述,便于甲方在实际操作中逐一验收乙方系统的稳定性、准确性、完整性、便捷性等各方面性能。
3.双方往来邮件显示,奇秦公司针对PLM蓝图方案及配置属性表多次提交了修改稿(奇秦公司原审证据显示有9次),其他系统模块亦分别多次提交过修改稿。捷翼公司二审代理词摘录的双方往来邮件表明,2017年1月10日、2017年2月7日、2017年3月10日、2017年3月13日,捷翼公司均有向奇秦公司提出修改意见,其中,2017年1月10日邮件中记载“约定明天当面讨论”。原审中奇秦公司用以证明其已提交完整的蓝图设计报告的邮件时间为2017年1月至4月。
4.2019年4月22日,奇秦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质证意见》载明:“关于被告提交的被告与原告往来邮件(第五组证据)及原告系统开发方案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清单(第六组证据,该组证据因是对第五组证据的补充说明,故两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一致),原告方认可其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5.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捷翼公司诉被告奇秦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吉01民初734号。在该案中,捷翼公司诉请:解除《服务合同》;奇秦公司返还捷翼公司己支付的合同价款915000元;奇秦公司赔偿捷翼公司损失2228731元;奇秦公司赔偿捷翼公司为该次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万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奇秦公司承担。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捷翼公司的蓝图方案经奇秦公司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按约履行完毕构成根本违约;捷翼公司购买服务器费用741900元以及支付的律师费100000元构成捷翼公司的实际损失,并于2020年10月26日判决:解除捷翼公司与奇秦公司2016年9月9日签订的《服务合同》;奇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返还捷翼公司915000并赔偿捷翼公司购买服务器费用以及律师费共计841900元;驳回捷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奇秦公司对该判决已提起上诉。
6.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显示,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更名为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奇秦公司是否已向捷翼公司交付完整的系统业务蓝图方案;捷翼公司是否存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根本违约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奇秦公司主张其已提交完整、合格的蓝图设计报告,故捷翼公司应当支付《服务合同》项下第二笔款项30.5万元。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服务合同》《技术协议》约定,奇秦公司应向捷翼公司提供的服务不仅有OracleAGILEPLM与ORACLEEBS软件系统实施服务,还有符合捷翼公司需求的二次开发服务和相关的软件系统集成服务,比如《技术协议》第4条具体实施要求部分约定的多个系统及其数据的相关调用功能。
其次,从奇秦公司提交的往来邮件来看,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4月1日,奇秦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捷翼公司先后提交的仅是PLM蓝图方案及配置属性表多个修改稿和ERP蓝图(分不同模块提交),且未获得捷翼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或授权人书面签章的确认。
最后,奇秦公司已经提交的蓝图设计部分亦存在缺漏,如PLM系统蓝图中的第五部分变更管理和第六部分APQP管理与《技术协议》相比均不完整,而奇秦公司在其原审的《质证意见》中对于记载上述问题的捷翼公司原审证据5、6的真实性亦表示认可。
可见,奇秦公司没有交付符合《技术协议》第4条约定的完整的系统业务蓝图设计,已经交付的部分亦不符合《服务合同》以及《技术协议》要求,尚未达到完整、合格并可以要求捷翼公司进行验收确认的程度。
关于争议焦点二,奇秦公司主张,由于捷翼公司迟延确认蓝图设计报告的行为产生了迟延付款利息与新增项目人员费用共计20万元,故捷翼公司还应赔偿此项损失。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捷翼公司及时确认蓝图设计报告的前提是奇秦公司提交完整、合格的蓝图设计报告。《服务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对于奇秦公司的先履行义务已作出清晰约定,如:《服务合同》第1.1条约定,奇秦公司向捷翼公司提供OracleAGILEPLM与ORACLEEBS软件系统实施服务、符合捷翼公司需求的二次开发服务和相关的软件系统集成服务。前述所有服务的内容、交付校验标准以及工作计划书等详见《技术协议》;第3.1.4条约定,由于捷翼公司对于软件系统信息掌握处于弱势地位,奇秦公司提供蓝图设计时应当详细描绘软件所能实现的所有功能;第3.1.7条约定,奇秦公司应当提供详尽具体的验收报告以及各管理模块及管理模块之间数据的系统描述。《技术协议》对于蓝图设计报告应当包含的内容和范围作出了具体约定。因此,只有在奇秦公司按照《服务合同》和《技术协议》的约定提交完整、合格的蓝图设计报告时,捷翼公司才负有及时确认和验收的义务,不能简单因捷翼公司未确认蓝图设计报告而直接认定捷翼公司构成违约。
其次,针对奇秦公司提交的蓝图设计报告,捷翼公司予以了必要反馈。2016年9月9日,捷翼公司与奇秦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为6个月,即至2017年3月9日。而奇秦公司提交的用于证明其已经提交完整的蓝图设计报告的双方往来邮件主要集中在2017年1月至4月。在此期间,捷翼公司通过邮件、会议等形式多次反馈了修改意见,而奇秦公司多次提交蓝图设计报告的修改稿,亦可以反证捷翼公司反馈了修改意见。另外,针对奇秦公司主张捷翼公司没有一次性反馈修改意见的问题,虽然捷翼公司的确没有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但是在计算机软件开发中,相关开发成果的完成有赖于需求方和开发方反复沟通磨合、逐步修改完善是该行业的常态,而且在奇秦公司自身亦未提交完整、合格的蓝图设计报告的情况下,据此并不足以认定捷翼公司存在迟延履行的根本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奇秦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50元,由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理
审 判 员 傅 蕾
审 判 员 张晓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牛鸿生
书 记 员 尹明琦
裁判要点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388号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傅蕾、张晓阳
法官助理:牛鸿生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17日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迟延履行;根本违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捷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驳回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合同义务履行和迟延履行的认定
裁判观点
2016年9月9日,捷翼公司与奇秦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为6个月,即至2017年3月9日。而奇秦公司提交的用于证明其已经提交完整的蓝图设计报告的双方往来邮件主要集中在2017年1月至4月。在此期间,捷翼公司通过邮件、会议等形式多次反馈了修改意见,而奇秦公司多次提交蓝图设计报告的修改稿,亦可以反证捷翼公司反馈了修改意见。另外,针对奇秦公司主张捷翼公司没有一次性反馈修改意见的问题,虽然捷翼公司的确没有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但是在计算机软件开发中,相关开发成果的完成有赖于需求方和开发方反复沟通磨合、逐步修改完善是该行业的常态,而且在奇秦公司自身亦未提交完整、合格的蓝图设计报告的情况下,据此并不足以认定捷翼公司存在迟延履行的根本违约行为。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