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某某轻工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民初289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普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福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赟,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丽,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2号楼4层A420。
法定代表人:曲延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东,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秦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赟、吴婉丽、被告(反诉原告)奇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鸣、梁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公司与奇秦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签订的《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及其附件《工作说明书》解除;2.判令奇秦公司退还***公司已支付的服务费用,共计198万元;3.判令奇秦公司按合同总金额330万元的5%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16.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奇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为了***公司购买的“SAPERP”软件能够符合企业经营需要,***公司、奇秦公司签订了涉案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奇秦公司为“***企业数字化转型SAPERP项目”提供软件系统实施服务。双方于2019年12月27日签署确认蓝图之后,奇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开展系统实现阶段工作。经***公司多次催告后,奇秦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进场开展工作,导致***公司购买的“SAPERP”软件无法正常上线使用,给***公司造成极大损失。***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奇秦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奇秦公司即日起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其退还***公司已支付的服务费用。因涉案合同已解除,奇秦公司应退还***公司支付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奇秦公司辩称:(一)***公司要求退还服务费没有依据。根据涉案合同第二条约定,项目分阶段付费,蓝图设计完成并经确认后奇秦公司应收到60%合同款,讼争双方已确认蓝图,奇秦公司完成了阶段性工作,并开展下一阶段部分工作。(二)***公司的项目参与人员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涉案合同约定,项目进度管理由***公司负责,因***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为非专业兼职顾问导致了项目大幅延期。(三)根据涉案合同约定,项目服务范围以《工作说明书》为准,新增、减少、调整项目服务范围都应当通过项目变更程序处理,在项目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签字确认,导致项目暂停。奇秦公司始终全面、善意地履行合同约定,超量超额超范围提供了服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奇秦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及合同附件;2.***公司补偿因项目变更、新需求实现及其自身原因导致奇秦公司增加工作量产生的费用3173300元;3.判决***公司支付SAP产品维护费用617327元;4.***公司按合同总金额330万元的5%向奇秦公司支付违约金16.5万元;5.***公司赔偿奇秦公司所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6.由***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入新的组织范围、增加二次开发需求量、项目负责人未全职参与项目、未及时确认蓝图等各种原因,导致涉案项目在蓝图设计阶段就出现较长延期。蓝图中有很多超出合同附件的内容,奇秦公司的实际工作量远超合同约定,奇秦公司还开展了大量系统实现阶段的工作。因组织范围、二次需求开发约定数量等内容与合同附件的约定有重大差异,奇秦公司多次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变更程序”进行处理,但***公司均置之不理,之后双方进行沟通也未能达成一致,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奇秦公司始终积极、充分履行合同,投入远超出涉案合同约定,***公司应赔偿因增加工作量所产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奇秦公司申请撤回上述第三项反诉请求。
***公司辩称:涉案合同已经解除,奇秦公司的第一项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奇秦公司开展服务工作并没有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公司无需补偿其费用。***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赔偿奇秦公司的损失及律师费等。双方在蓝图设计阶段均没有提出项目变更请求,也没有形成项目变更的文件。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款不是以每个员工平均的单价及每个阶段工作时间计算的,而是以完成最终成果来计算的。综上,请求驳回奇秦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公司与奇秦公司为支持各自的诉辩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通知函》及营业执照,证明奇秦公司的原公司名称为“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慧聚公司),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AP软件产品销售合同》;
证据3:2019年8月13日的付款凭证;
证据2、3共同证明讼争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公司向奇秦公司购买了SAP软件产品,向奇秦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991336元。
证据4:涉案合同及合同附件《工作说明书》,证明讼争双方在签订涉案合同及其附件中约定由奇秦公司为***公司提供软件系统实施服务以及奇秦公司的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
证据5:2019年8月19日的付款凭证,证明在合同签订后***公司向奇秦公司支付合同价款99万元。
证据6:《***SAP数字化转型项目蓝图设计阶段确认报告》,证明双方签署确认蓝图设计阶段报告,奇秦公司可以立即着手系统实现阶段工作。
证据7:2020年1月20日付款凭证,证明***公司在蓝图设计阶段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后向奇秦公司支付合同价款99万元。
证据8:2020年3月7日***公司负责人林仔孺发送给奇秦公司负责人的邮件;
证据9:2020年3月9日***公司项目负责人发送给奇秦公司项目负责人徐建华的邮件;
证据10:2020年3月28日***公司项目顾问发送给奇秦公司项目负责人徐建华的邮件;
证据8—证据10证明***公司要求奇秦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于项目增加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另行协商沟通。
证据11:《关于立即实施“***企业数字化转型SAPERP项目”系统实现阶段工作的通知》;
证据12:《针对“关于立即实施‘***企业数字化转型SAPERP项目’系统实施阶段工作的通知”的回复》;
证据13:《关于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立即实施‘***企业数字化转型SAPERP项目’系统实施阶段工作的通知的回复”的回函》;
证据14:***公司发送给奇秦公司的《联系函》;
证据15:针对***公司《联系函》的回复;
证据16:***公司代理律师与奇秦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证据11—证据16证明***公司与奇秦公司交涉,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开展系统实施阶段工作。
证据17:《解除合同通知书》,证明***公司通知奇秦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还服务费用。
证据18:***公司收到奇秦公司发出的《针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6月15日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回复》的邮件;
证据19:针对***公司6月15日《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回复;
证据18、19证明奇秦公司已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
证据20:《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AP软件产品维护合同》,证明***公司必须按月支付产品维护服务费,奇秦公司拖延系统开发工作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逐月递增,***公司不得不与奇秦公司解除合同。
证据21:2019年8月13日付款凭证,证明***公司支付了308664元的SAP软件产品维护服务费。
奇秦公司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认可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于证据4,“SAP”是个通用软件,软件和服务实施是分开的,未能按期完成涉案项目的主要原因不在奇秦公司。对于证据6,奇秦公司已经开展511人天的系统实现阶段工作,***公司未支付该部分费用。证据8—证据16,奇秦公司全面、善意履行合同,***公司不予确认项目变更程序,不同意支付奇秦公司超范围工作付出的人天费用,最终导致了项目暂停。对于证据20,软件产品维护服务不是奇秦公司的工作范围,拖延项目进展的原因在于***公司。
奇秦公司为支持其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9年7月25日签订的涉案合同及合同附件《工作说明书》,证明奇秦公司和***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及其附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证据2:2019年10月10日的“SAP”系统周会记录;
证据3:2019年11月29日—12月23日期间奇秦公司和***公司沟通的电子邮件(包括附件);
证据4:2019年12月3日奇秦公司和***公司陈超兰、林贤琴的聊天记录;
证据5:***“SAP”数字化转型项目“项目周报”(第18周和第19周);
证据6:2019年12月12日、24日奇秦公司和***公司沟通的电子邮件;
证据7:奇秦公司工作人员和倪冬英在2019年12月的微信聊天记录;
证据8:奇秦公司工作人员和***公司项目经理向东波2019年11月1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
证据9:***“SAP”数字化转型项目“项目周报”(第11周和第20周);
证据10:2019年11月、12月期间双方沟通的内部联络函;
证据11:2019年12月12日“SAP”周会会议记录;
证据2—证据11证明因***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系兼职、开发需求增加等原因导致项目超期,工作量增加。
证据12:2020年4月21日奇秦公司向***公司发送的项目沟通材料和微信聊天记录;
证据13:奇秦公司和***公司2019年12月—2020年3月期间的邮件;
证据14:2020年4月23日奇秦公司和***公司推进项目会议的录音和文字材料;
证据12—证据14证明奇秦公司始终全面、善意、积极地履行合同,和***公司沟通推进项目实施工作,不存在违约行为。
证据15:奇秦公司增加的工作量的人天计算工作量原始明细表和统计表,证明因***公司的原因导致奇秦公司增加的工作量和成本。
证据16:委托代理协议、汇款凭证和发票,证明奇秦公司聘请律师维护自身权益而发生的费用。
***公司对奇秦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三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奇秦公司仅完成了蓝图设计工作,迟迟未开展系统实现工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证据2的三性有异议。该周会记录为奇秦公司制作,内容不客观。对证据3、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部分内容系商务洽商,双方按照变更流程洽商不会导致蓝图设计阶段工作量增加。对证据5的三性有异议,该周会记录为奇秦公司自己制作,内容不客观。对证据6、7、8、10的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6可以证实2019年12月12日奇秦公司完成蓝图设计阶段工作,与证据15的工作时长统计内容矛盾。从证据7可以看出,对于蓝图确认事项的沟通是正常的,不存在倪冬英拖延时间的问题。证据10可以证明***公司未拖延工作进程。对证据9、11的三性有异议,该周会记录为奇秦公司自己制作,内容不客观。证据12的三性有异议,其中的内容歪曲事实。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奇秦公司自认其于2020年2月28日单方中止工作,***公司反复要求奇秦公司对于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应当按照原计划继续执行,涉及到需求变更问题的,另行进行商务谈判达成一致后执行,但是奇秦公司一再拖延时间,拒不进场开展第二阶段工作。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公司负责人反复强调合同项目内容应继续履行,需要商务谈判的内容按照商务谈判流程执行,但奇秦公司提出无理请求,在得不到满足后仍然不进场开展第二阶段工作。对证据15的三性有异议,为奇秦公司单方制作,未得到其他证据证实,内容真实性不能成立。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及奇秦公司提供的证据14内容可以证实,涉案合同系总价合同,不按照每个人的工作时间计算服务费用,奇秦公司要求***公司承担在蓝图设计阶段比原协议多花费的人天没有合同依据,并且录音文件中奇秦公司也自认项目延期与其自身有关系。对于证据16,***公司无需承担该笔律师费。
***公司为支持其反诉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涉案合同及合同附件《工作说明书》,证明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只有80个开发项,蓝图设计虽然超过80个开发项,但不属于合同变更情形。
证据2:2020年3月10日倪冬英与徐建华邮件;
证据3:2020年3月20日倪冬英与徐建华邮件;
证据4:2020年3月23日蔡其贤与戴天万邮件;
证据5:2020年3月24日戴天万与蔡其贤邮件;
证据6:2020年3月25日倪冬英与戴天万邮件;
证据7:2020年3月28日倪冬英与戴天万邮件;
证据8:蔡其贤与奇秦公司陈志超2020年5月21日—6月1日聊天记录截图;
证据9:***公司代理人与奇秦公司工作人员2020年6月1日—6月7日聊天记录截图;
证据10:***公司律师与奇秦公司工作人员的两份邮件及其附件;
证据2—证据10证明***公司要求奇秦公司按照原合同内容执行涉案项目,需求变更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进行商务洽商。奇秦公司拒不开展系统实现阶段工作,其行为已经表明不履行协议,***公司解除合同合法。奇秦公司在邮件中也自认蓝图设计阶段的延期并非***公司单方面的原因。
奇秦公司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认可。对于证据1,合同总价针对《工作说明书》约定的范围,超范围部分根据涉案合同和《工作说明书》的约定应当走项目变更程序,双方一直就项目变更反复磋商未果。对于证据2—证据10,***公司认可到蓝图设计阶段结束,奇秦公司没有违约,不应退还已经收取的阶段费用。双方就项目变更程序始终没有达成一致,***公司拒绝支付超范围工作的人天费用,项目处于暂停状态。
对于***公司、奇秦公司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
对于***公司在本诉中提交的证据,奇秦公司认可证据1—证据2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亦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证明奇秦公司未交付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成果,本院将结合事实查明情况,在说理部分进行阐述分析。对于奇秦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2、5、9、11未经***公司书面确认,且诉讼中***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公司认可证据3、4、6、7、8、10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证明涉案项目超期和工作量增加的原因应归责于***公司,本院将结合事实查明情况,在说理部分进行阐述分析。证据12—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奇秦公司是否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本院将结合事实查明情况,在说理部分进行阐述分析。证据15系奇秦公司自行制作,***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不予确认。证据16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涉案合同中并未约定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用的承担。对于***公司在反诉中提交的证据,奇秦公司认可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亦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及诉辩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8日,***公司(合同甲方)与东软慧聚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AP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东软慧聚公司向***公司销售“SAP”软件产品,含税总金额为2991336元。8月13日,***公司向东软慧聚公司转账上述款项。
2019年7月25日,***公司(合同甲方)与东软慧聚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及合同附件《工作说明书》,涉案合同第一条“服务内容、价格”约定:1.东软慧聚公司向***公司提供“SAP”软件系统实施服务,具体包括财务会计(FI)、管理会计(CO)、采购及库存管理(MM)、生产管理(PP)、销售与分销(SD)、薪资包(HR)。前述所有服务的内容、交付物以及工作计划详见合同附件。2.本服务项目的计划实施周期为7.5个月,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如项目变更及新需求实现的人天费率以合同的报价费率标准执行(注:涉案合同第一条第六款还详细列明了报价标准,包括项目角色、项目阶段/工作量、人天单价等内容)……5.本合同中所有服务费用……含税总金额为330万元。涉案合同第二条“合同款项的支付”约定:1.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合同含税总金额的30%即99万元以电汇形式预付给东软慧聚公司。2.系统业务蓝图设计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之内,***公司将合同含税总金额的30%即99万元以电汇形式支付给东软慧聚公司。3.系统上线运行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合同含税总金额的30%即99万元以电汇形式支付给东软慧聚公司。4.系统上线后连续2个月月结正确后10个工作日之内,***公司将合同含税总金额的10%即33万元以电汇形式支付给东软慧聚公司。涉案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约定:1.***公司的违约责任。(1)***公司迟延付款,应向东软慧聚公司提前作出书面说明。经东软慧聚公司认可,款项可以延期支付;若东软慧聚公司不能认可,***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每逾期付款一日,应向东软慧聚公司支付应付款金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2.东软慧聚公司的违约责任。(1)由于东软慧聚公司原因导致项目未按约定完成,东软慧聚公司应提前向***公司作出书面说明。经***公司认可,项目期限可做适当顺延;若***公司不能认可,东软慧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东软慧聚公司每逾期完成一日,应向***公司支付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
涉案《工作说明书》第3.1条“组织范围”约定:本次项目包括:福建轻工、瑞鑫、百纵、皮塑、德通、恩富永芳、百盛(越南)、智创新8家法人公司……本项目将按照上述组织范围进行实施,如果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并购、新增、变更现有等组织范围的情况,可能对方案、开发、实施工作量产生影响,如要纳入本项目范围,需由***公司负责或通过“项目变更程序”进行处理;第3.5条“开发范围”约定:信息化项目中涉及的开发主要为3个方面,分别为:功能性开发、报表类、接口类开发。本次项目的开发范围为:1.报表类,除“SAP”系统提供的标准报表外,其余报表开发限于40个。2.接口类,接口类开发限于20个。超出开发由***公司“SAP”项目组技术开发团队负责或者另行按照约定协商额外费用。3.功能类,除本表中所指明的“SAP”标准功能外,其余功能开发限于20个(包括增强功能及批量导入功能)。超出开发由***公司“SAP”项目组技术开发团队负责或者另行按照约定协商额外费用。根据我们以往在鞋服行业的经验来看,40张报表及20项增强功能能满足实施范围内所有模块的需求。项目的开发范围在保证项目顺利上线和应用的基础上为闭口合同,东软慧聚公司安排ABAP/4技术顾问进行开发培训与技术支持工作,以培养***公司“SAP”项目团队为目标,在蓝图设计阶段,当完成解决方案时,由双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开发清单,开发数量双方约定为ABAP/4开发对象80个(包含报表、功能、接口),如果开发内容超过此开发范围,且经双方同意,则超出部分的开发内容将由***公司“SAP”项目组技术开发团队负责开发或者另行按照约定协商额外费用。第8条“项目变更程序”约定:各类型项目在任一阶段均有可能出现项目范围的变更(范围增加、范围减少、范围调整),当项目范围变更出现时,必须通过以下项目变更程序进行控制,并按照合同的需求变更约定执行。
涉案合同及《工作说明书》签订后,***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东软慧聚公司转账99万元。
2019年9月11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东软慧聚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奇秦公司。
2019年11月至12月间,***公司、奇秦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就组织范围的变更、二次开发需求数量的增加、项目变更程序的执行以及蓝图设计阶段确认报告等内容进行沟通。2019年12月23日,奇秦公司的工作人员夏鸣向***公司的工作人员林仔孺、倪冬英等人发送《***SAP数字化转型项目系统上线风险报告及变更备忘录》,载明:***公司“SAP”数字化转型项目蓝图设计阶段原计划从2019年9月2日开始至2019年11月12日完成。实际蓝图方案设计工作于12月8日已完成,12月21日完成蓝图文档确认,蓝图汇报工作还未进行,比原计划时间已延期40天,且存在实施范围的变更。在蓝图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不能形成双方认定的蓝图设计,无法开展实施开发工作,针对原计划2020年3月初上线的目标已经无法达成,项目整体延期严重。项目存在的风险包括:蓝图无法按照原计划时间完成,项目实施无法按照既定工作说明书范围执行,范围多次变更;二次开发工作量大,影响项目上线;项目负责人参与度较低。待确认的问题和事项包括:增加实施香港公司、越南百盛工厂实施责任归属、开发需求超出项目可控范围等。2019年12月24日,奇秦公司制作形成《蓝图设计阶段确认报告》,载明:根据项目总体计划,蓝图设计阶段于2019年9月2日开始至11月12日完成,实际9月2日开始至12月21日完成需求调研至蓝图设计阶段项目计划的全部任务。系统实现阶段准备工作中的开发环境已准备就绪。各项提交物***公司均已确认并接受,达到里程碑完成标准。***公司、奇秦公司执行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在该份报告上签字确认。2010年1月3日,***公司、奇秦公司完成蓝图汇报工作。1月20日,***公司向奇秦公司转账99万元。
2020年2月起,***公司、奇秦公司以电子邮件往来的方式就系统实现阶段工作的推进进行多次沟通,具体涉及项目暂停的原因、项目组织范围及开发需求数量的变更与确认、商务谈判等。
2月18日,奇秦公司工作人员戴天万在发给***公司工作人员林仔孺、倪冬英的电子邮件中表示:“从1月初蓝图汇报后,项目进入了开发实现阶段。因为疫情的原因,顾问不能按原计划到达现场……为了保证项目正常进行,特报告以下事项:1.前段时间已经确认的6项重要工作,在此再次汇报确认;2.同时项目组反映,还有5项需要双方高层予以确认。待确认的5项内容对项目组现阶段非常关键。只有这些问题确认了,项目组工作才能顺利推进”,邮件中有附件《***SAP数字化转型项目系统实施确认事项》1份,邮件中提及的6项内容包括宿舍管理、食堂管理、验厂管理、财务合并报表、多语言支持和“SAP”与“SRM”系统集成需求;5项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内容为增加实施香港MAXHOUSE公司、本次SOW中项目范围考勤数据的对接、越南百盛工厂实施责任归属、越南百盛工厂HR模块实施责任归属以及开发需求超出项目约定范围。
2月20日,戴天万在发给林仔孺的电子邮件中表示:“为保证项目顺利正常的进行下去,并能够取得预期的上线效果。基于前面邮件上提及的内容,我方需要对涉及变更的部分进行商务确认,具体变更内容见附件……变更对应的工作量部分涉及的商务报价及补充合同签订由我司客户经理黄小娟对接完成。变更的内容只涉及超出合同及SOW约定的部分,这些超出的范围、内容会对后续的项目计划有严重的影响,需要贵司尽快推动,并能尽快达成一致,避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邮件中有《福建***数字化转型项目需求变更申请单_20200219_V6》Word文档1份,申请单中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实施香港MAXHOUSE公司、HR考勤接口方式、越南百盛工厂实施责任归属变更、开发需求超出项目约定范围、因项目范围及工作量增加导致项目周期延长等。
2月25日,戴天万在发给林仔孺的电子邮件中表示:“项目处于系统实现非常关键的阶段,20号发出的邮件至今未收到来自您的回复。上封邮件提到的问题,涉及到项目组的具体工作内容,这对于项目的继续进行至关重要,在诸多关键内容不能明确的情况下会严重影响到项目进行。项目组同事急盼项目指导委员会对这些事项在本周内进行确定并给予回复,如果本周内这些事项还不能确定,项目组只能暂时停止现有项目工作,等待相关内容明确后再进行项目工作”。林仔孺于3月3日回复戴天万称:“此邮件所提事宜,请直接跟我们项目负责人倪顾问对接,她是此项目总负责人,经过我们公司授权。也请贵司遵守我们双方5次会议的精神,不能影响5月2日此项目进度,为了我们双方能高效工作,建议贵司委派一名可以直接做决策的高管跟我们项目倪顾问直接对接,不要那么多高管总,这样不利于我们项目管理工作”。当天戴天万回复林仔孺表示:“感谢林小姐的回复,我们期盼已久。在2月10日开始,作为项目管理部门我们先后发送了两封邮件,但没有得到相关的书面回复,对于您邮件中提及的内容我们已经了解,会再次和倪顾问进行联系沟通。就您邮件中的回复和建议也做一下解释:首先,项目的变更流程……不是某一个人直接拍板确定的事情……此次涉及的项目变更内容在***项目合同实施范围并不包含,在目前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为了最终确认我们的实施范围并且上线后达到我们的业务需求目标,需要大家对变更的内容先进行确认……其次,对变更内容项目管理组织内进行双方沟通确认后,并形成正式的实施内容变更确认书,在这个基础上再由商务线进行价格谈判,前面变更内容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商务价格是没有依据进行谈判的。所以就之前邮件涉及的变更内容进行确定。另外,倪顾问再跟多位人员沟通中都表示对于我们之前文件项目变更内容是确认并且没有异议的。但从正规的项目管理角度,任何的项目变更都需要正式的书面文件进行确认留档,虽然我们从2月10日就一直在催促相关的变更流程,但目前我们没有收到任何针对变更部分的书面确认和回复,这在双方签署的项目合同中对变更流程的要求是不符的……”。
3月7日,林仔孺在发给戴天万并抄送奇秦公司工作人员徐建华、夏鸣等人的电子邮件中表示:“今天刚刚我们才得知贵司已把我们工作停止了,请问你们公司凭什么停止?我们是有按合同付款,不能拿钱不做事,5月2日上线我们是不会变更,大家都是有信用的公司,请你们安排能决策的人跟我联系”。当日徐建华回复林仔孺称:“对于您说到今天才知道项目停止状态我们很诧异,我们在2月18日、20日、25日的几封邮件一再说明变更内容的重要性,并告知如果不能确认会影响项目继续进行,会暂停项目等待变更内容确认才可以继续进行……目前项目蓝图方案涉及大量的变更内容,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我们不做变更内容,只做原合同内容就能继续进行的,在这些内容不能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只实施原合同内容,就会变成蓝图签署没有意义,或者说要重新按照原合同内容重新做一份蓝图来进行实施,这也是项目组没有办法继续开展工作的原因。如果***确定不再按照变更内容进行后续实施,我们是可以按照原合同继续执行实施的,我们马上重新做一份不包括任何变更内容的蓝图内容进行双方确认,同时我们会严格按照原合同内容执行实施……我们会安排项目组马上按照双方合同签署的内容及合同附件SOW重新调整后续实施安排,所有与合同有差异的变更内容不包括本次实施范围内,同时制定新的项目时间表,要求双方项目组严格按照既定时间全力实施上线工作。以上内容还需要麻烦林总您进行确认,并不晚于3月9日给予我们答复”。
3月9日,倪冬英在发给徐建华、林仔孺的电子邮件中表示:“首先,作为甲方,我们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在我们没有拖欠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贵司单方面撤人停工是件非常严重的事情,我希望你们项目组团队能够尽快返还工作现场进行项目实施。其次,关于变更,我们希望能够面对面的和你们项目组以及商务决策人进行沟通……双方对所有取得一致意见的内容签字予以确认,并作为变更进行商务谈判。今后的工作,将基于本次确认后的内容予以执行。”当天,徐建华回复表示:“……我们2月10日复工开始就要求能够尽快就变更内容展开电话会议进行沟通……按照双方合同以及正常的项目实施要求我们始终没有得到任何书面确认,导致项目已经签署的方案没有办法执行……我们也邮件告知在2月底还不能得到回应我们只能暂停项目,待项目变更确认后才能正常开展项目……我们将安排项目总监戴天万、项目经理陈跃……与***项目组成员进行相关的内容沟通……内容沟通确认后,项目组才能得到明确的方向开展工作……”。倪冬英于3月10日回复表示:“我们现在的需求是奇秦尽快启动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实施工作,对于其他有变更内容与细节请尽快安排人员到我司进行现场沟通确认并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文档,避免因电话或远程方式造成一些理解上的偏差,我们将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文档进行商务谈判……”。
3月20日,倪冬英在发给徐建华的电子邮件中表示:“经过2周的讨论沟通我们已对项目需求变更内容达成共识,请尽快安排人员到我司进行需求变更内容签字确认,并进行商务洽谈”。
3月23日,***公司工作人员蔡其贤在发给戴天万的邮件中表示:“关于您昨晚发的项目变更需求申请单,我们觉得有两点不太合理:1.变更申请单的第3点:越南百盛工厂实施责任归属变更,需要***承担40人天……2.变更申请单的第5点:因项目范围及工作量增加导致项目周期延长,需要***承担220人天……”。3月24日,戴天万回复称:“越南工厂的配置40天,当时口头作出免费配置的承诺,是基于当时变更的内容及追加的人天比较多,奇秦这边作出的优惠。但当前变更内容作了非常大的调整后,涉及的工作量与当时的情况不可同日而语。关于变更第五点的人天,第一由于在蓝图阶段范围的扩大导致整个蓝图阶段的实施周期变长,超出预定人天;第二由于范围等差异导致双方多次交涉,反复变更项目范围,从而引发项目暂停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项目周期整体延长,超过了预定的项目人天。这部分人天,双方都有责任的,站在奇秦的角度非常希望顺利完成这个项目,因此奇秦科技承担了绝大部分,而***承担少部分……”。
3月25日,倪冬英在发给徐建华、林仔孺等人的电子邮件中表示:“1.香港公司、HR实施、越南工厂配置、开发范围,这四项内容变更我们认为属于合理范围,因此这部分我们可以接受;2.关于项目延期需要***承担220人天,我们认为不合理,项目计划及推进工作本身就属于奇秦的职责范围,并且这次奇秦单方面暂停项目也对我司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因此这部分我们不接受,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将上线时间进行顺延。3.我们要求奇秦尽快重新启动项目继续履行原合同内容……”。
3月28日,倪冬英在发给徐建华、奇秦公司工作人员任跃亮的电子邮件中表示:“合同签订至今,我们已经付了528万多的款项,而奇秦以项目增加为由中止开发,对我们公司是不公平的……即使对增加的项目存在争议,贵公司也不应停止原合同的履行,因此请尽快派人重启开发。项目增加部分如果贵司有异议,可以进一步协商沟通,或者暂时搁置,原合同已明确的内容先继续履行,这样才有助于项目回归正轨”。
4月23日,***公司与奇秦公司就涉案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行会议磋商交涉,双方认可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导致蓝图设计阶段的完成时间超出约定期限,但对于各自的责任大小及因蓝图设计阶段超期所产生的500多人天费用的分担,双方存在较大分歧。沟通过程中,双方原则上同意按照原涉案合同及其附件内容的约定,继续实施系统实现阶段的相关工作,但奇秦公司认为经双方确认的蓝图设计阶段报告的开发内容超出涉案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如按照涉案合同及附件的内容履行,需检查蓝图设计方案是否与涉案合同匹配,修改蓝图设计方案并重新确认。***公司认为奇秦公司此前的开发内容无法完全满足该公司侧重于制造、加工而非销售的业务需求,故必须在满足其公司业务需求的前提下,完全履行涉案合同及附件的内容。
5月18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赟向奇秦公司发送《关于立即实施“***企业数字化转型SAPERP项目”系统实现阶段工作的通知》,其中载明:“……虽然贵司多次提到按照双方确认的‘未来业务蓝图’难以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做80个ABAP/4开发对象,必须增加到167个ABAP/4开发对象。对此,***公司已经以邮件方式通知贵司仍然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80个ABAP/4开发对象进行系统实现设计工作,但是贵司又以‘未来业务蓝图’设计阶段已经花费了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人天为由要求增加设计费用,并单方暂停第二阶段的设计工作至今。2020年4月23日,在本律师要求下,贵司徐建华副总经理及李副总到***公司讨论恢复第二阶段设计工作的事宜,之后贵司有提出三份补充协议及附件。对于补充协议中贵公司提出的增加87项设计费用、150人天补贴费用等要求……据此,本律师代表***公司向贵司通知如下:一、请贵司按照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约定开始80个ABAP/4开发对象的设计工作,***公司不同意增加设计范围,不同意给予贵司任何合同价款以外的补贴。二、请贵司在2020年5月22日前派遣前一阶段设计团队成员进驻***公司,立即开展第二阶段系统实现的各项设计工作,并按照约定的完成期限提交阶段成果给***公司确认。三、如贵司没有按照本通知开始第二阶段工作,***公司将正式解除项目合同……”。奇秦公司针对该通知回复表示:“1.基于贵司通知的要求,我司将按照涉案合同及《工作说明书》所约定的项目实施范围进行执行,不再接受任何超过项目合同约定范围的业务需求。2.因双方已经确认的蓝图方案超越项目合同所约定实施范围,所以我司后续实施工作的起点将不得不对已签署确认的蓝图方案进行修正,将不包含在项目合同约定实施范围内的解决方案进行删除。该修正需要贵司重新签署确认,如贵司在我司提交的经修正的业务蓝图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将视为贵司确认,我司有权推进实施后续阶段……4.蓝图阶段因未按照原先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方案设计等原因,导致蓝图阶段的项目工作量远超过原计划工作量,其中有150人天应由贵司承担……”。针对奇秦公司的意见,***公司回函表示:“1.‘未来业务蓝图’的制定过程完全是由贵司团队主导,我方并未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该蓝图系贵司与我方共同确认符合本项目合同所约定范围的业务需求的蓝图设计,故我方不同意对于双方已确认的蓝图方案予以修改……我方不接受贵司提出的保留要求150人天工作量补偿的意见……请贵司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立即开展下一阶段系统实现的80个ABAP/4开发对象的设计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完成期限提交阶段成果……”。
6月1日,奇秦公司工作人员陈志超在微信中询问蔡其贤:“小蔡,我今天接到领导的通知,说项目按原合同进行,你们领导有没有说HR要接着做,还是HR就不上了?涉及到开发项是否要做HR这块”。蔡其贤回复:“请按照合同附件内容开发”。陈志超表示:“那还要确认一下HR的开发项吗”。蔡其贤表示:“关于开发项目和验收标准合同都写得很清楚,请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陈志超追问:“关键是之前的那100多项开发,哪些是要我们开发,哪些是不用我们开发的,这个还是要确认一下吧”。蔡其贤回复称:“请你们立即进场,不要再拖延了,怎么开发合同写得很清楚,你们也明确提出不再接受任何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因此就不要再提此类问题了,具体事项可以和我们公司林律师联系”。陈志超表示:“合同里只写了开发项为80项,那这100多项开发项由我们顾问自己决定开发哪些项?”蔡其贤回复:“详细内容请见合同附件第三项,项目范围的规定”。
6月1日,林清赟在微信群中询问“我们已经通知两次进场了,贵司今天能进场开始第二阶段工作了吗”。戴天万表示:“我们一直在为此准备,比如上上周,我们在沟通按照合同内容,究竟应该开发的清单是哪些?如果按照新的想法,这又需要重新沟通了。否则,项目成员不能正常开发工作”。林清赟回复:“我们的要求很清楚,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做,我们签的合同没约定每个阶段工作还需要沟通才能开展”。戴天万表示:“林律师您了解的,合同规定是80个开发项,但前期的清单是300多个,然后缩减到166个,这其中很多次反复,现在要恢复为合同规定的80个,具体是哪些?各小组各自完成多少个?具体哪些?这需要甲方确认的”。林清赟于6月2日、6月3日回复:“已经转给公司,晚些收到回复再告诉你”“请联系向东波经理”。
6月7日,***公司向奇秦公司发送《联系函》,表示:“我司6月2日收到贵司通知11名顾问马上要进驻我司开展系统实现阶段工作……但是今收到贵司陈志超提供的入场人员名单,只有陈志超和严云两名顾问……我司不同意贵司单方更换项目经理及模块顾问……请务必在2020年6月9日前派遣上一阶段的设计团队11名成员进驻我司开始工作,如贵司再不按时开始系统实现阶段工作,我司将正式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及其附件……”。奇秦公司于6月8日回函表示:“……我司并未单方面停止项目,项目暂停系贵司反复变更,始终不能确认超过项目合同约定范围的业务需求的增项……具体派遣现场的顾问人选由我司根据贵司的实际情况直接确定……我司拟派出项目经理严云和项目执行经理陈志超先行前往贵司……将同步安排其他顾问到达项目现场”。
6月15日,***公司向奇秦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一、自即日起解除贵我双方于2019年7月25日签订的‘***企业数字化转型SAPERP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及合同附件。二、贵司必须在2020年6月20日前将我司已经支付的198万元服务费用退回给我司”。奇秦公司于6月18日回复表示:“贵司2020年6月15日发给我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已收悉……第一,我司向贵司提出的‘预计’将派出11人的团队进场的安排系以贵司准备好食宿、工作环境及确认项目计划、开发清单等为必要前提……却绝口不提己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违约事实。第二、‘项目计划、开发清单等’的确定构成系统实现阶段工作开展的前提,属于贵司必须履行的协助义务,贵司拒绝履行构成严重违约……第三,贵司‘超过项目合同约定范围的业务需求(组织范围、二次需求开发约定数量等内容)’,且反复变更,始终不能确定,系系统实现阶段不能顺利开展、项目长期拖延的唯一原因……第四,贵司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里反复无常……请贵司严格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在本函发出之日起5日内确定系统实现阶段的项目计划、开发清单等,并即刻安排食宿、工作场所等事项……”。
本院认为,***公司与奇秦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及其附件《工作说明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公司认为,奇秦公司的违约行为表现为,经***公司多次催告,奇秦公司仍未按照涉案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开展系统实现阶段工作,导致***公司购买的“SAP”软件无法正常使用,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奇秦公司则认为,其始终善意、充分履行合同,不存在***公司诉称主张的违约行为,并反诉称***公司存在增加、变更组织范围、开发需求等行为,并逾期确认蓝图设计方案,导致其投入的工作量超出涉案合同约定,***公司还应承担奇秦公司因开展系统实现阶段工作所付出的工作量。据此,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奇秦公司是否存在***公司所主张的迟延开展系统实现阶段工作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违约行为;(二)***公司是否应向奇秦公司补偿因增加工作量所产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奇秦公司不存在***公司所主张的迟延开展系统实现阶段工作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违约行为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12月24日,***公司、奇秦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员在蓝图设计阶段确认报告上签字确认,至此蓝图设计阶段完成,按照涉案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之后应转入系统实现阶段的开发工作中。但是,从2020年2月至3月份,***公司、奇秦公司就涉案项目组织范围、开发需求变更的确认等事项展开多次电子邮件交涉沟通。奇秦公司先后于2月18日、20日、25日通过电子邮件催促***公司对组织范围、开发需求数量等予以确认并履行需求变更申请手续,在未得到回复后奇秦公司对系统实现阶段工作进行了暂停处理。因此,奇秦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行为,首先应立足于其暂停系统实现阶段工作的行为是否具有合同依据。
一般认为,蓝图设计是企业资源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其通过对企业业务现状、业务需求的调研分析,梳理现有的业务流程,确定未来的组织范围、系统实现方式、业务流程设计等,从而为下一阶段的系统实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本案中,双方的电子邮件、函件往来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所确定的蓝图设计阶段确认报告确实存在奇秦公司主张的超出涉案合同及《工作说明书》约定的实施范围的情形,具体包括增加实施香港MAXHOUSE公司、越南百盛工厂实施责任归属变更以及二次开发需求数量超出合同附件约定的80个开发对象等。根据涉案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约定,如项目变更及新需求实现的人天费率以合同的报价费率标准执行。《工作说明书》第3.5条亦记载,在蓝图设计阶段,当完成解决方案时,由双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开发清单,开发数量双方约定为ABAP/4开发对象80个,如果超出此开发范围,则超出部分的开发内容将由***公司技术开发团队负责开发或者另行按照约定协商额外费用,《工作说明书》第8条还约定了项目变更程序,出现项目范围变更的,***公司应填写需求变更单,由奇秦公司进行研究评估,并根据双方确认的结果执行变更流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述约定,***公司未对项目变更内容进行确认,并不符合涉案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也将显著增加奇秦公司额外的技术服务成本。在***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对项目变更申请单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奇秦公司暂时中止履行系统实施阶段工作的合同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此后虽然双方就项目变更内容的确定进行反复协商沟通,但始终未能在项目开发需求数量、人天数的分摊等相关事宜上达成协议。由于***公司、奇秦公司未能就上述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也无法按照涉案合同及附件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只需按照原有合同的约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本案中,***公司遂发函要求奇秦公司按照原涉案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开展系统实现工作。众所周知,企业资源计划实施是针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而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方案,由于涉案蓝图设计阶段确认报告涉及的技术服务内容超出涉案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实施范围,***公司的该项要求涉及蓝图设计方案的重新修改、开发需求具体内容和数量的变更等,需要双方就变更事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在***公司拒绝对涉案蓝图设计阶段报告进行修改、涉案合同及附件所约定的80个开发对象也无法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奇秦公司显然难以单方面继续履行原涉案合同及附件内容,其拒绝***公司的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并未构成违约。因奇秦公司未能如期依约交付开发成果的原因,系双方未能就合同变更内容协商达成一致,导致后续的技术服务工作未能正常推进,该种情形的发生不应归责于奇秦公司,奇秦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公司请求奇秦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涉案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涉案合同生效后及蓝图设计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后,***公司应支付给奇秦公司合同含税总金额各30%。本案中,奇秦公司已经依约完成蓝图设计等阶段性工作,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其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公司要求奇秦公司退还所支付的服务费用198万元同样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二)***公司无需向奇秦公司补偿因增加工作量所产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奇秦公司主张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其未能在涉案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蓝图设计阶段工作,并产生额外的费用成本,***公司应补偿其因此所增加的工作费用164.1万元。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蓝图设计阶段确认报告中的内容超出了涉案合同及《工作说明书》所约定的实施范围,双方在涉案合同及附件的基础上对开发内容做了一定幅度和范围的修改或者增加,虽然双方未对涉案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但该等变更客观上确实增加了奇秦公司在蓝图设计阶段的工作量,但本案中奇秦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蓝图设计阶段所增加的具体工作量,而且奇秦公司作为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其对涉案项目的实施经验更加丰富,理应尽可能确保实际的实施范围与合同约定相符,故不能将涉案合同内容变更的原因均归责于***公司,且在2002年4月23日双方谈判的会议录音证据中,奇秦公司亦自认其对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蓝图设计方案存在过错。据此,对于奇秦公司的上述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奇秦公司在本案中还主张其开展了部分系统实现阶段的工作,相应的工作费用应由***公司负担。本院认为,奇秦公司既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确已开展了部分系统实现阶段工作以及对应产生的工作量,且该主张亦与本院查明的因双方未能就项目变更事宜达成合意,导致系统实现阶段工作搁置的事实不符,故奇秦公司的上述诉请,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给奇秦公司违约金16.5万元及律师费10万元的问题。根据涉案合同第四条约定,***公司迟延付款且奇秦公司不认可的,每逾期付款一日,应向奇秦公司支付应付款2‰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本案中,***公司、奇秦公司虽曾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事宜,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双方无法按照原合同内容继续履行,因奇秦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涉案项目技术服务工作,***公司无需向其支付报酬,自然也不用承担因未支付报酬所产生的违约金。奇秦公司请求***公司支付违约金16.5万元,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奇秦公司为本案纠纷支出的律师费的问题。律师代理费用,为当事人为获得诉讼服务而向律师支付的费用,属于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支出的诉讼成本。目前我国仅在知识产权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因诉诸诉讼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且涉案合同中也未对发生纠纷时律师代理费的承担作出约定,故奇秦公司请求***公司承担其为本案纠纷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
本案中,鉴于***公司已无继续履行涉案合同的意愿,且基于涉案合同系技术服务合同的属性,需要双方的精诚配合和彼此信任,强行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既无必要,亦无可能,故本院判决解除涉案合同及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前述规定,涉案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未完成的其他合同义务不再继续履行,互相免除继续完成项目服务工作或支付报酬的履行义务。关于合同解除后的其他事宜,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做出部分履行,采取恢复原状的措施既不具有现实的可操行性,也徒增不必要的成本,不具有恢复原状的余地。本院综合涉案合同约定价款的构成、涉案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双方支出的费用、成本投入等因素,认定***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项与奇秦公司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在对价上基本相当,故确定双方不再相互返还给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与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服务合同》及其附件《工作说明书》;
二、驳回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3960元,由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153.2元,由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宏伟)
人民陪审员 (林章秀)
人民陪审员 (郑美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商梦莹)
书记 员( 林昭 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