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国金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执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2号楼4层A4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21777295。
法定代表人:曲延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金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固镇南岭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C0FG56。
法定代表人:曹美华,经理。
申请执行人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金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国金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59604.36元。
案件执行过程及查明的事实如下:
1、2022年1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国金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网络资金、房产等财产情况,从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国金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2年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国金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未果,后通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签收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3、2022年3月1日,本院通过相关协助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和特定动产的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国金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
4、2022年3月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国金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国金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已歇业多年,公司住所地无人办公,多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均未到庭。
5、2022年3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国金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网络资金、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信息与第一次查询一致。
6、2022年3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国金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7、2022年3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征询其是否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财产,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为悬赏意义不大,故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财产,亦不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059604.36元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东辉
审判员  李爱学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