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4310号
原告: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曲延斌,董事长。
被告:上海海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9号2907-2室。
法定代表人:李杨梅,职务不详。
原告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尚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