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育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民初931号
原告:育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苏尚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育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同年11月18日,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育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育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谢 玲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