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株洲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民辖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峰。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贺健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茶陵政德医院,住所地: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谭素娟。
原审被告:贺健全,男,汉族,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株洲市天元区。
原审第三人:谭立新,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住衡东县。
上诉人湖南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株洲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茶陵政德医院、原审被告贺健全、原审第三人谭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茶陵县人民法院(2020)湘0224民初122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湖南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株洲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湖南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湖南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即使有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也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长沙县,合同履行地在货物交付地长沙县,故茶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株洲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株洲市天元区,货物交付地在株洲市天元区,故茶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和确定管辖阶段,根据原告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民事案由及管辖。根据原审原告茶陵政德医院的起诉请求及提交的证据,原审原告茶陵政德医院依其与原审被告湖南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株洲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安装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购销安装合同》约定本合同甲方(茶陵政德医院)指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为茶陵政德医院,故《购销安装合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为茶陵政德医院,茶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志军
审判员  罗 旿
审判员  颜松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童建荣
书记员罗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