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诚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单县诚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单县诚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7-15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滨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单县诚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单县诚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16日,出票人为邹平县鲁扬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为恒丰银行滨州分行,收款人为山东齐明碳素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单县诚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