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大江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人民政府、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民终1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洪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洪维陶,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叶永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大江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谭远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毅,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华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少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娟娟,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人民政府、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韶关市大江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颜华海、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武法龙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武法龙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江晓华
代理审判员  神玉嫦
代理审判员  邓荣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