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232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鹰峰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良清,该局法制股股长。
被执行人:韶关市大江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谭远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明,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韶关市大江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232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于2019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由被执行人申请办理产权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依法裁定中止本案执行。2020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韶关市大江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前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属和解长期履行,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232执631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汉移
审判员 吴志红
审判员 毛政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