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232行审32号
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地址:乳源瑶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41X0。
负责人:李世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盘良清,该局法制股股长。
被执行人:韶关市大江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
法定代表人:谭远智。
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乳林罚决字[2018]第D3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韶关市大江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恢复原状的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执行人韶关市大江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和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本县大布镇白坑村委会、夹水村委会附近的山岭挖掘林地搭修建电线铁塔,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合计5.748亩,其中用材林3.853亩、生态林1.895亩。2018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向被执行人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18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乳林罚决字[2018]第D3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6个月内恢复原状;2、处76680元的罚款。同日申请执行人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2018年12月4日,被执行人缴纳了76680元罚款,但直至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2019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乳林催执字[2019]第D32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其履行乳林罚决字[2018]第D3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恢复原状的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之规定,被执行人韶关市大江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748亩修建电线铁塔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作出的乳林罚决字[2018]第D3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已将罚款缴纳,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义务,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作出的乳林罚决字[2018]第D3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韶关市大江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平生
审 判 员 毛政新
审 判 员 吴志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文欣怡
书 记 员 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