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32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鹰峰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良清,该局法制股股长。
被执行人:韶关市大江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12号试验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44811504。
法定代表人:谭远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韶关市大江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韶关市大江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232执恢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汉移
审判员 毛政新
审判员 罗斌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林永健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32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鹰峰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良清,该局法制股股长。
被执行人:韶关市大江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12号试验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44811504。
法定代表人:谭远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韶关市大江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韶关市大江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232执恢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汉移
审判员 毛政新
审判员 罗斌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林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