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春尔采暖炉具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7民初395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南和县,农民。
原告:***,女,1953年出生,汉族,文盲,南和县,农民。
原告:***,男,1988年出生,初中文化,南和县,农民。
原告:***,女,2012年出生,学龄前儿童,南和县。
原告:***,男,2014年出生,学龄前儿童,南和县。
被告:***,男,1973年出生,汉族,南和县,农民。
被告:石家庄市春尔采暖炉具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晋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春尔采暖炉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冯仁合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璐